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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四機部關於轉發
 《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的通知
 (1979年1月20日)

  為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保障從事微波作業人員的健康,四機部于一九七五年委托浙江醫科大學等十八個單位,對微波衛生標準開展了科學研究工作。經過兩年來的調查研究,並在參考國外資料的基礎上,提出了《微波輻射衛生標準(草案)》,並于一九七八年七月在上海召開的 微波衛生標準科研成果鑑定會 上進行了審議。根據會議審查的意見,我們兩部確定以《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予以頒發。從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起,在四機部有關直屬企、事業單位試行。
  望各單位在試行中,注意總結經驗,如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送浙江醫科大學,並抄送衛生部、四機部和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訂。

             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日)
   條  為貫徹 預防為主 保護環境、造福人民 的方針,防止微波輻射,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科研和國防建設的發展,以適應四個現代化的需要,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只限於四機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內試行。
  第三條  設計微波設備時,應積極採用 技術儘量減少漏能;選擇整機調試場、雷達發射站廠址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發動群眾,認真監督本標準的試行。
  第五條  本標準由浙江醫科大學負責解釋。
  第六條  在調試、使用、研製微波設備的工作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使其操作位和經常觀察點的功率密度達到本標準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工作人員操作位的微波輻射容許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一日八小時連續輻射時,不應超過38微瓦/平方釐米;
  (2)短時間間斷輻射及一天超過八小時輻射時,一日總計量不超過300微瓦時/平方釐米;
  (3)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在大於1毫瓦/平方釐米環境工作時,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但日劑量不得超過300微瓦時/平方釐米。一般不容許在超過5毫瓦/平方釐米輻射環境下工作。
  第八條  微波設備出廠前,生產部門必須進行漏能鑑定。距設備外殼5釐米處,漏能值不得超過1毫瓦/平方釐米。
附件:         微波輻射測量方法

  (一)微波輻射測量單位以功率密度表示(即毫瓦/平方釐米或微瓦/平方釐米)。對於一日輻射八小時以上或短時間間斷輻射,應以微瓦 · 時/平方釐米為單位計算輻射劑量。(毫瓦/平方釐米 × 小時=毫瓦 · 小時/平方釐米)
  (二)測量使用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在國家未頒布統一標準前,要求使用儀器需經標準場法和標準天線法二種定標校正吻合的微波漏能測試儀。
  (三)微波輻射測量主要在工作人員各作業點分別進行,以觀察了解工人工作時所受微波輻射強度。測量高度一般以工作人員胸部為代表(特殊需要時再仔細分別測定頭胸膝等部位)。
  (四)為監測微波設備漏能情況及探索工作地點微波輻射源時,應距離微波設備5釐米處測量。
發布部門:衛生部 / 第四機械工業部 ( 已變更 )  發布日期: 1979 01 20  實施日期: 1979 01 20   ( 中央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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